稽徵機關如何查審補習班之所得稅

  • 補習班所之計算以收付實現為原則

  •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有二人以上之設立人,應定有盈餘分配比率之合夥契約,並於一定期限以前向該管理徵機關報備,變更亦同,俾便作為稽徵機關核定各設立人其他所得之依據,否則稽徵機關將逕依補習班核定所得平均分配至各設立人。

  • 補習班設立人(未經立案者則為實際經營者,以下均同) 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時,將補習班之所得一併申報。因此申報書內應檢附補習班之收支報告表及財產目錄供核。若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則由設立時經推舉之代表人負責檢送,至於其他設立人則要在各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檢附盈餘分配表及填明代表人之姓名等戶籍資料以便勾稽。

  • 補習班之各項憑證及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至少保存五年。

  • 補習班之收支帳目,應由補習班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未依規定申報補習班所得之處罰

  • 補習班之設立人或推舉之代表人未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補習班當年度之收支報告表及財產目錄供核,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末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將遭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但補習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財政部公佈之九十年度費用標準為:

  1. 汽車駕駛訓練班:為收入之60%;

  2. 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45%;

  3. 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45%;

  4. 私立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75%;

  5. 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55%;

  6.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0%;

  7. 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0%;

  8. 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稽徵機關如何認定補習班之收入

  1. 營業稅法,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主要目的為提升我國之教育文化水準,免除因課徵營業稅而對教育文化之提升有不利之影響。
  2. 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學費或其他費用時不必向一般營利事業開立統一發票。然補習班仍應設計使用適合本身需要之收據,事先編印序號,並於收款時開立予學員,以作為學員繳費之證明,及補習班之收入憑證。
  3. 捐稽徵機關為瞭解並掌握每個補習班之收入情形,均會發函予補習班,要求提供招生班別、期別、招生人數、收費標準等收入及主要開支、教職員薪資資料。如果未按期限提供,或提供之內容有所異常,稅捐稽徵機關亦會派稅務人員前往實地訪問,調查實際情形。
  4. 若未依序開立收據並登入帳簿,則稅捐稽徵機關將逕按訪查資料認定補習班收人,至於那一種方式對補習班較有利,則視實際情形而定。

  稅法對補習班營業費用之一般規定

  1. 與補習班業務有關,原則上均應取得下列之一之交易原始憑證,始准列支:統一發票、收據(亦稱普通收據)、內部證明單:如乘計程車出差日支費等支出證明。
  2. 已支付現金:補習班所得之計算,除非稅法另有特殊規定,否則一律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因此費用列支之時機為支付現金時,而非發生時
  3. 尚未支付現金或已預支現金報列費用之特殊規定有
    1. 依經稽徵機關事先核淮之職工退休辦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
    2. 租賃房屋而預付租金部分,應將該租金費用遞延至實際租賃期間列報。
    3.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4. 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者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
    5.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應採用平均法。

各項費用列支不合規定之處罰

  1. 未取得原始憑證者,其費用或損失不得列支;
  2. 取得憑證記載事項不全或不符者,該項費用或損失不得列支;
  3. 超過各該費用科目之列支限額者,不予認列:
    1. 職工退休金準備之提列或職工退休基金之提撥;
    2. 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最高標準;
    3. 交際費超過業務收入之3%;
    4. 職工福利超過業務收入之2%;
    5. 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超過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2,400元;
    6. 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超過新台幣2,000元;
    7. 購置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所提列之折舊;
    8.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超過扣減捐贈金額前所得之10%。
  4. 未實際支付而係虛列報支者,除不予認列外,倘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罰,包括刑事處罰,不得不慎

設立方式節稅效果比較

個人與公司設立補習班節稅效果比較表

項目

個人名義設補習班

公司附設補習班

帳務處理方式

設帳

不設帳

設帳

預估年度

營業收入

500萬

500萬

500萬

印花稅

(千分之四)

2萬

2萬

開發票不用貼印花

營業稅

不適用

不適用

免徵營業稅

所得申報方式

按書審純益率標準核定

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按書審純益率標準

純益率

18%

50%

10%

年度所得

90萬

250萬

50萬

申報年度

預估稅額

  1. 年度所得90萬併入個人綜合所稅申報

  2. 印花稅3.2萬

  1. 年度所得250萬併入個人綜合所稅申報

  2. 印花稅3.2萬

 

  1. 使用統一發票代替收據

  2. 並同意按純益率10%標準核定自行調整

  3.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

  4. 無須再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5. 二稅合一公司稅後盈餘,受分配股東營利所得(內含可扣抵稅額)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後,個人可將其扣抵稅額申報退還。

附註:專業考試補習教學業及年度營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未分類教學補習班無法適用書審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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