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19)

  •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之憑證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退還

營業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及計算方法,由財政部定之  

常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 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財75.10.02台財稅7526396號)
  • 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19):購買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不論本業或非本業使用,進項都不能扣抵
  • 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財75.05.15台財稅7539634號)
  • 採融資租賃方式購買九人座以下小客車,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 採營業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汽車」供「業務上」使用,亦無「酬勞員工個人」者,方可依規定申報扣抵
  • 購買九人座以下「客貨二用車」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
  • 購買九人座以上供本業使用之乘人客車進項稅額可以扣抵

溢付稅額:

原則:溢付稅額原則只能留抵次期之稅額

例外:下例溢付稅額可不必留抵(營39)

  1. 因外銷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稅款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稅款

  3.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

  4. 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5. 外銷及取得固定資產,申請直接退稅不必留抵,需計算可退稅上限

 退稅上限=外銷設算之進項稅額+固定資產之進項

溢付請退稅不得大於退稅上限,以退稅上限額度內退還 

營業稅之報繳

  • 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並於次期15日之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

  • 查定課稅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 特種飲食業,由主管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之次期開始15日內,按所給付額*5%計算營業稅繳納之

  • 外國技藝表演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不論有無銷售額,應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15日內申報營業稅。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若於報繳營業稅日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營業稅之逕行核定

  • 依查得資料核定之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1. 逾規定申報限期30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2. 未設立帳簿、未記載、未妥善保存、拒絶稽徵機關調閱帳簿、記載不實者

    3. 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4. 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5. 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6. 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 依同業情形核定之規定:申報銷售額顯著不正常,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營業稅相關罰則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新台幣3,000~30,000元)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停業、復業者,或相關申請登記事實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新台幣1,500~15,000元之罰鍰;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 納稅義務人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或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或拒絶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新台幣3,000~30,000元)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 營業人開立發票,應記載而未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金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新台幣1,500~15,000元)

  •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營48-1 / 100.01.10增訂)

  •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天,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新台幣1,200~12,000元),逾30日,按核定稅額加徵30%怠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1仟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新台幣3,000~30,000元)  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新台幣1,200元),怠報金為一千元(新台幣3,000元)

  • 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停業。

  • 納稅義務人,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1.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2. 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3.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4.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5. 虛報進項稅額者(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由實際銷貨之營業利業所交付,並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6. 逾規定期限30日未依第36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購買國外勞務)

    7. 其他短漏稅事實者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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