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

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一、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二、前項依法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的網路賣家,請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全年銷售額×所經營行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

三、 網路賣家在辦理營業登記後,如果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課徵。如果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必須每2個月(分別為每年1 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四、跨境網路購物盛行,若網路賣家代臺灣買家至大陸淘寶網站代購代付,網路賣家向臺灣買家收取的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依前述三項辦理。   

北區國稅局全面展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清查

為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正確掌握網路交易銷售額,採分年、分階段(至105年底)實施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之清查作業,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已依規定辦妥營業設立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請盡速補辦理相關登記事項,並配合提供網域名稱、會員帳號、電子郵件帳號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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