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投保薪資  摘取『健保法』相關規定如下

A.依健保法,凡公司設立,就必須設立健保單位,無論員工是5人以上或以下
 
B.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自營業主者,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第   46    條  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一、無給職公職人員:

(一)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公務人員相當職級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村(里)長及鄰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十二級申報。

二、受僱者:

(一)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俸(薪)給付總額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額。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指是技術師,士人員) ,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     

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摘取健保法各別規定如下

第   10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雇主,指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所稱自營業主,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 

第   1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第   20    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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