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帳戶應用例釋

1.91年5月繳納之9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

2.91年9月暫繳15萬+91年扣繳3萬

3.91年12月繳算91年全年應納稅額14萬

ICS帳戶應計入  20萬+14萬

1.91年5月繳納之9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

2.91年9月暫繳10萬+91年扣繳3萬

3.91年12月繳算91年全年應納稅額14萬

ICS帳戶應計入  20萬+10萬+3萬

  • 扣繳+暫繳合計15.3萬 大於實際繳納14萬。故實際繳納數14萬計入ICS

超過的1.3萬則須辦理退稅

  • 扣繳+暫繳合計10.3萬 小於實際繳納14萬。故以103,000計入ICA

隔年5月再繳納37,000

104年度起兩稅合一部份只允許可扣抵稅額半數扣抵(所71、75,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

  1.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需依第71條第2項規定計算: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稅額,並申報前自行繳納。
  2.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並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3.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需辦理當期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轉投資收益免稅(所42)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04年修正後可扣抵稅額僅半數可抵應用釋例

  • 獨資合夥85萬+366萬=451萬

需先繳納一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1000萬*17%*50%=85萬(營所稅)

營所稅後純益全數併入綜合所得課徵綜所稅1000萬-85萬=915萬(營利所得)  915萬*40%=366萬(綜所稅)

  • 公司組織170萬+281萬=451萬

1000萬*17%=170萬(營所稅)

稅後盈餘1000-170=830萬 扣抵比率170/830=20.48%

若以稅後盈餘全部發放  其股利扣抵稅額830*20.48% 約170萬(全數從ICA減除)

但股利憑單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可扣抵比率*50%   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為830萬*20.48%*50% 約85萬

故股利憑單總額915萬=股利淨額830萬+可扣抵稅額85萬

個人股東915萬*40%=366(綜所稅)

366萬-85萬=281萬(應補繳之綜所稅) 

依兩稅合一制,股東身份不同所獲配股利應如何課說

股東身份

所得額如何決定

可扣抵額如何扣抵

應否扣繳所得稅

國內個人股東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自申報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

不需扣繳稅款

營利事業股東

免計入

可扣抵稅額可計入其股東可扣抵額帳戶內

不需扣繳稅款

外國股東

股利淨額

可扣抵稅額不可抵,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已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淨額扣繳20%

國外營業事業

股東

股利淨額

同上

淨額扣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