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對會計作業及營所稅結算申報之影響

什麼是兩稅合一

  • 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

  • 凡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八十七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記載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 獨資、合夥組織
  • 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依其他法令或織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

  1. 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2. 經查核所增加之稅額
  3. 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4. 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5.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6. 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己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7. 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8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1. 依信託收益扣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2. 以受託人身份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
  3. 改變為應設股東可扣抵稅帳戶前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4. 繳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得稅
  5. 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

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戶餘額中減除之金額

  1. 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2. 經調查核定減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 依法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4. 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由於兩稅合一係指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現就何謂未分配盈餘做說明如下

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1. 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2.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3. 已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例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4. 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5.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未分配盈餘其他應注意事項

  1.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
  2. 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3. 營利事業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份,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相關之所得稅會計處理

  1.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
  2. 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中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應俟股東會決議後列為股東會決議年度之費用。
  3. 所得稅費用應分別揭露當期之所得稅費用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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