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休閒業定義:   

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申請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地址登記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辦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等學校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得於第三之一、第三之二、第四之ㄧ種住宅區及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核准條件如下:

 一、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三之二、四之ㄧ種住宅區:

(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 限於建物第一層及第二層使用;於第二層設置者,該層及第一層均應非供住宅使用。但第一層、第二層設置獨立室內梯,於第一層共同出入者,不在此限。

(三) 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營業場所地址登記申請時,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審核,始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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