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流 程
1.簽約~簽認委託書。
2.預查~先取行號名稱,確認組織型態、營業項目、營業地址及設立之資本額。
3.資本繳足之存款證明(資本低於25萬元者免附) 。
4.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約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5.商行大章及負責人私章。(可由本事務所代刻)
6.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7.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並申請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
獨 資 行 號 設 立 登 記 應 備 文 件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設立登記前應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
-
商業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為【正本】。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加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者始須檢附。
-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擇一即可)
-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
其他許可文件****商業所營業務如為須經許可者,依各該法令規定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時應加附。
常 見 問 題
1. 獨資行號之特性及設立之規定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為出資人一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須負無限責任。行號資本額亦應由出資人一人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於申請登記時行號之資本額若超過二十五萬元須出具存款證明。
2. 行號在稅務上之差別
行號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上,於98年度起已大幅放寬規定,行號不需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再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直接依該申報課稅所得額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大幅簡化報繳規定。
3. 免用統一發票規定
另行號在營業稅上,如月營業收入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且符合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惟免使用統一發票之行號,不論營收多寡,每三個月稅捐稽徵機關會查定課稅,要繳交一千到六千元不等營業稅。如月營業收入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或一定規模者,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4. 獨資行號成立後,帳務及稅務要如何規劃?
行號之成立及設立登記是依照「商業登記法」之規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方式經營之事業應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才能成立,若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詳細請參閱本所之帳、稅服務專區。
永登用心●深得您心 (101) 台財稅證字第00466號
~~~ 歡迎來電免費諮詢~~~ 服務專線02-82016632 張小姐